什么是临时仲裁庭(ad hoc)
临时仲裁(ad hoc)是为解决具体民事法律争议而进行的仲裁。在这种形式下,当事人为个别案件组成仲裁庭:选择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员合议庭,商定程序,并在仲裁协议范围内将争议提交审理。
ad hoc 的核心在于,仲裁庭为某一具体争议而设立,并非持续受理、分配和管理案件的常设中心。
哪些文件有助于分析仲裁条款
讨论仲裁条款时,既需要条款的准确文本,也需要载有该条款的文件。仅转述“合同规定了仲裁庭”并不能说明实际约定了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建议附上完整合同、相关附件,以及其后对争议审理方式或参与方构成作出变更的协议。
请另行说明争议是否已经发生、已提出何种请求,以及文件交换处于哪个阶段。这有助于区分拟订未来条款的问题与根据具体协议已经采取的行动所涉及的问题。还需提供与所提任务有关的合同参与方及签署变更文件人员的信息,范围以该任务所需为限。
- 载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合同日期及条款援引的附件。
- 当事人讨论变更仲裁条款的协议及往来通信。
- 已经提出的请求及抗辩的具体表述(如已提交)。
- 关于选择仲裁员的提议及另一方的答复。
- 与问题有关的通知及其发送证明。
如合同各份副本的文本不同,请保留每个版本并说明其来源。请注明哪些文件已经签署、哪些仍为草案,以及另一方对哪些变更提出异议。初步讨论时,提供页序完整的清晰副本即可。这样的一套材料有助于提出具体问题:哪些条件已明确约定、哪些事项需要补充协议,以及哪些情况需要单独进行法律评估。
如何还原程序协商的先后顺序
如果已经开始讨论 ad hoc,建议单独编制组织安排事项的时间表。每条记录应注明日期、发送人、收件人、消息主题及可核实相关信息的文件。如果仲裁庭组成、语言和文件交换方式的提议分散在不同邮件中讨论,这份时间表尤其有用。
请区分一方提出的建议与另一方明确接受的条件。未答复、转发邮件和已签署协议属于不同的基础事实。没有注明证明文件时,不应将其合并概括为“当事人已达成约定”。每项事实的法律意义均应结合具体争议评估。
- 列出文件中已记载达成约定的事项。
- 注明存在不同版本或异议的条款。
- 将每条记录对应到相关邮件、附件或已签署协议。
- 另行列出尚待讨论的组织安排事项。
对于电子通信,请保留附带附件的原始邮件,而非仅保留屏幕截图。请检查能否确定答复针对哪项提议,以及讨论的是哪个文件。如有部分通信记录遗失,请注明这一缺口。关于协议内容、拟选仲裁员的独立性及通知的书面证明,最好分别提出问题,因为各项答复所依据的材料不同。
所编制的清单用于讨论具体争议的程序。它不构成通过本网站提出仲裁请求,也不能替代向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提交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