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hoc.moscow临时仲裁(ad h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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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 仲裁庭组成 · 程序

具体争议。
约定的
程序。

临时仲裁(ad hoc)是为解决具体争议而进行的仲裁,由当事人为个别案件组成仲裁庭,该仲裁庭并非作为常设仲裁机构运作。

工作开始之前

具体争议。约定程序。

首先应确定仲裁协议、争议是否可以提交仲裁以及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本网站仅提供信息,不管理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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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什么是临时仲裁庭(ad hoc)

临时仲裁(ad hoc)是为解决具体民事法律争议而进行的仲裁。在这种形式下,当事人为个别案件组成仲裁庭:选择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员合议庭,商定程序,并在仲裁协议范围内将争议提交审理。

ad hoc 的核心在于,仲裁庭为某一具体争议而设立,并非持续受理、分配和管理案件的常设中心。

ad hoc 的含义: 具体争议、具体仲裁协议、为该争议专门组成的仲裁庭,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程序。

哪些文件有助于分析仲裁条款

讨论仲裁条款时,既需要条款的准确文本,也需要载有该条款的文件。仅转述“合同规定了仲裁庭”并不能说明实际约定了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建议附上完整合同、相关附件,以及其后对争议审理方式或参与方构成作出变更的协议。

请另行说明争议是否已经发生、已提出何种请求,以及文件交换处于哪个阶段。这有助于区分拟订未来条款的问题与根据具体协议已经采取的行动所涉及的问题。还需提供与所提任务有关的合同参与方及签署变更文件人员的信息,范围以该任务所需为限。

  • 载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合同日期及条款援引的附件。
  • 当事人讨论变更仲裁条款的协议及往来通信。
  • 已经提出的请求及抗辩的具体表述(如已提交)。
  • 关于选择仲裁员的提议及另一方的答复。
  • 与问题有关的通知及其发送证明。

如合同各份副本的文本不同,请保留每个版本并说明其来源。请注明哪些文件已经签署、哪些仍为草案,以及另一方对哪些变更提出异议。初步讨论时,提供页序完整的清晰副本即可。这样的一套材料有助于提出具体问题:哪些条件已明确约定、哪些事项需要补充协议,以及哪些情况需要单独进行法律评估。

如何还原程序协商的先后顺序

如果已经开始讨论 ad hoc,建议单独编制组织安排事项的时间表。每条记录应注明日期、发送人、收件人、消息主题及可核实相关信息的文件。如果仲裁庭组成、语言和文件交换方式的提议分散在不同邮件中讨论,这份时间表尤其有用。

请区分一方提出的建议与另一方明确接受的条件。未答复、转发邮件和已签署协议属于不同的基础事实。没有注明证明文件时,不应将其合并概括为“当事人已达成约定”。每项事实的法律意义均应结合具体争议评估。

  1. 列出文件中已记载达成约定的事项。
  2. 注明存在不同版本或异议的条款。
  3. 将每条记录对应到相关邮件、附件或已签署协议。
  4. 另行列出尚待讨论的组织安排事项。

对于电子通信,请保留附带附件的原始邮件,而非仅保留屏幕截图。请检查能否确定答复针对哪项提议,以及讨论的是哪个文件。如有部分通信记录遗失,请注明这一缺口。关于协议内容、拟选仲裁员的独立性及通知的书面证明,最好分别提出问题,因为各项答复所依据的材料不同。

所编制的清单用于讨论具体争议的程序。它不构成通过本网站提出仲裁请求,也不能替代向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提交相关事项。

区别

Ad hoc 与常设仲裁机构

主要区别在于没有持续的机构管理。Ad hoc 不应成为常设仲裁机构的隐蔽形式。

常设仲裁机构(ПДАУ)

常设仲裁机构

  • 采用机构运作模式;
  • 持续管理仲裁案件;
  • 设有管理规则和管理机关;
  • 公布规则和程序;
  • 在专门法律制度下运作。
Ad hoc

为具体争议组成的仲裁庭

  • 为个别案件组成;
  • 不是常设机构;
  • 程序由当事人协议确定;
  • 针对具体争议商定仲裁庭组成;
  • 不应模仿常设仲裁机构(ПДАУ)的运作。
实际风险: 如果以 ad hoc 为名,实际运作的却是大量受理和管理争议的常设中心,这可能影响对程序及裁决可执行性的评估。
仲裁条款

ad hoc 仲裁条款应当规定哪些重要事项

仲裁条款应当清晰且可实施。仲裁庭组成方式和程序中的不确定性越少,就越能降低对协议效力和审理方式产生争议的风险。

当事人同意: 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临时仲裁(ad hoc)。
仲裁员人数: 一名独任仲裁员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
仲裁员指定: 由谁、以何种方式及在何期限内指定仲裁员。
仲裁地: 仲裁程序的法律所在地。
语言及文件交换方式: 地址、电子邮箱、期限及发送证明。
程序: 书面审理、开庭、期限及提交证据的规则。
费用: 费用及仲裁员报酬的分担方式。
保密: 如当事人希望限制信息披露。
阶段

ad hoc 程序通常如何进行

1

仲裁协议

当事人应约定将具体争议提交仲裁。

2

组成仲裁庭

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员合议庭。

3

确定程序

明确期限、通知方式、文件交换方式,以及开庭或书面审理形式。

4

当事人的立场

当事人提交请求、抗辩、证据、计算明细及说明。

5

审理

在仲裁协议和约定程序的范围内审理争议。

6

裁决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裁决未获履行,可能涉及签发执行令的问题。

风险

哪些因素可能妨碍裁决执行

仲裁不仅要取得裁决,还要保持裁决的可执行性。如果裁决未获自愿履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令时,可能面临对程序的审查。

  • 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 争议不能提交仲裁;
  • 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
  •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协议;
  • 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 仲裁员缺乏独立性或存在利害关系;
  • 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 违反平等与辩论的基本原则;
  • 以 ad hoc 为名,实际运作的却是常设机构。
不可采取的做法

使用 ad hoc 形式时的错误

模仿常设仲裁机构(ПДАУ)

不得将 ad hoc 变成一个以个案仲裁庭为名,系统性受理和管理争议的常设中心。

以机构身份受理“仲裁请求”

向信息资源提出问题不构成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及文件的提交方式应针对具体仲裁程序另行商定。

使用“本仲裁庭规则”的表述

Ad hoc 以当事人就具体争议达成的协议为基础,而非以常设机构规则为基础。

承诺实现追偿

不得保证结果或执行令的签发。可执行性取决于协议、程序以及有管辖权法院的评估。

忽视通知

向当事人作出适当通知,是保障仲裁裁决稳定性的关键要素之一。

混淆角色

不得将仲裁员的独立职能与为同一争议中的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相混淆。

FAQ

常见问题

Ad hoc 是仲裁庭吗?

是,但并非常设。它是由当事人为解决具体争议而组成的仲裁庭。

如何提出关于 ad hoc 仲裁的问题?

请说明争议是否已经发生、已约定的仲裁条款文本,以及需要分析的具体问题:仲裁庭组成、文件交换方式或程序条件。

能否通过 ad hoc 审理大量争议?

如果运作模式开始呈现持续管理仲裁案件的特征,就存在风险。Ad hoc 形式与具体争议及当事人的具体协议相联系。

Ad hoc 需要俄罗斯司法部许可吗?

常设仲裁机构在专门法律制度下运作。Ad hoc 本质上不是常设仲裁机构(ПДАУ),但不得被用作规避常设机构相关要求的手段。

对裁决的可执行性而言,哪些因素最重要?

有效的仲裁协议、争议的可仲裁性、对当事人的适当通知、仲裁庭的正确组成,以及遵守约定程序。

相关问题

提出关于临时仲裁(ad hoc)的问题

您可以就仲裁条款、ad hoc 与常设仲裁机构(ПДАУ)的区别、仲裁庭组成、可执行性风险或程序错误提出问题。

  • 仲裁条款;
  • 仲裁员选择;
  • 当事人通知;
  • 执行令;
  • 模仿常设仲裁机构(ПДАУ)的风险。
关于临时仲裁(ad hoc)的信息网站info@adhoc.mosc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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